【中國數字視聽網】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簽訂合同可以降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效率損失,是市場經濟活動的核心環節。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方與供應方共同簽訂的用以明確其在授予合同后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法律文本。合同對雙方的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雙方發生法律糾紛時可以作為交涉的法律依據。合同簽訂是政府采購活動的關鍵目標之一。
當事人名稱和住所:必備條款
合同是指買賣雙方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所達成的協議的法律文本。
協議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享受各自的權利。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條款,對政府采購、企業采購、團體采購和私人采購等合同訂立來說,都是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政府采購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
標的:合同關系建立的基礎
標的是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沒有標的,政府采購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也就無法建立。
政府采購合同各種各樣,千差萬別,其標的也是多種多樣,具體如下。
1. 有形資產。有形資產是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設備、辦公消耗用品、建筑裝飾材料、物資、專用材料、專用設備、交通工具等等。
2. 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是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工業產權等。
3. 勞務。勞務是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本的勞動與服務,如維修、保險、交通工具的維護保障、會議、培訓、物業管理和其他服務等行為。
4. 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是指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行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供應商完成的工作成果,工程政府采購合同中供應商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托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政府采購合同對標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對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約定得細致、準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是對于不易確定的無形資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應盡可能地描述準確、清楚。訂立政府采購合同還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數量和質量:合同履行的依據
數量是大多數合同必備條款
數量條款是采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之一,按約定的數量交付貨物是供應商的基本義務。由于交易約定的數量是交接貨物的依據,因此,正確掌握成交數量和簽訂好合同中的數量條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正確掌握成交數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促進交易達到和爭取有利價格的目的。
在大多數的政府采購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對于有形資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于無形資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范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于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于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合同數量要準確無誤,要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
合同中數量條款制訂時要遵循的原則是:
1. 數量條款應當具體明確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采購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明確具體。首先,要明確計量單位的選用。計量單位很多,采取哪一種計量單位除主要取決于商品的種類與特點外,也取決于交易雙方的意愿。計量單位可分重量單位、數量單位、長度單位、面積單位、容積單位等。其中選用重量單位時,首先要明確規定使用毛重還是凈重計算,其次是要確定數量條件,如礦石、谷及其易碎物品一般使用裝船數量條件,其他一般使用上岸數量條件。
2. 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某些大宗商品交易中,由于商品的特性、貨源變化、包裝等因素影響,要求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有時存在一定困難,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范圍內的靈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采購機構可以和供應商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只要賣方交貨數量在約定的增減幅度范圍內,就算按合同規定數量交貨,采購方不得以交貨數量不符為由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
3. 機動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通常的做法是超出或低于合同規定的部分,一般按合同價格結算,雙方有協議者也可以在合同中予以具體規定。
質量是采購合同的核心
采購的基本原則是:質量第一、服務第二,價格排最后。如果所購物資及服務或工程達不到所需要求,即使價格再低廉也達不到應有效果。因此采購合同應盡可能詳細地列出所購物資或項目的品質、規格和標準。
質量是指標準和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對于有形資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構、生物等性質;對于無形資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發。政府采購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盡可能地做出細致、準確和清楚的規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盡可能約定其適用的標準。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價款:實現合同經濟效益的關鍵
價款或者報酬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是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報酬一般是指對提供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
價格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規定計算價款或報酬的方法。有些政府采購合同比較復雜,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承擔都要有明確規定。
在政府采購尤其是工程項目的采購中,價格的制定是較復雜的一項工作。在制定價格時應考慮的不確定性因素有:通貨膨脹率高低變化;選擇國外貨幣時所遇到的匯率變化;合同簽署后原材料和勞動力成本的上升;工程項目中遇到的許多諸如工程量的計算等許多不確定性的因素。對于這些不確定性的因素,供應商在制定價格時,往往會高估采購物資或工程項目的價格。因此采購招標機構在制定價格時,有必要制訂一個價格范圍,尤其是確定"標底"。標底即制定的價格極限,可分最高價和最低價兩種。最低價的制定是為了防止供應商以不合理的低價參加投標以獲取合同,從而影響采購的質量,最高價的規定是為防止采購的成本過高。
制定價格的方法很多,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兩大類:固定價格法和滑動定價法。
1. 固定價格法是指在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成本變動因素、匯率的變化及工程項目中所有費用之后確定一個固定的價格,簽署合同后無論情況發生什么變化都將按合同規定的價格付款。固定價格法在物資采購時對采購招標方來說是相對有利的。但是,對工程項目采購進行定價時只有當整個工程的每個細節都比較清楚時才比較適合。
2. 滑動定價法是指在定價時不規定具體實際的物資或工程項目價格,而是按某種安排來確定一個價格計算方法,在合同實施后計算出所購項目物資的價格。比如對物資的采購可以規定一個底價,在交貨付款時按有關交貨時的物價指數計算交貨時應該支付的采購物資金額,或按交貨時的實際價格支付。工程項目采購中,滑動定價法的具體做法可以是首先詳細對整個工程按照工作性質分類,然后確定一個大致工作量和每種工作的價格,在具體工程實施后再按預定的價格乘以實際工作量,得出最后應該支付的價格,這種辦法在民用工程項目中十分普遍。當實際工作量無法確定時也可以先確定工程的細節項目及每個細節項目的價格,其最后價格根據實際工作量來計算,這是上述方法的一種變通。
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不可忽視
履約期限:不同合同含義有別
履約期限是指政府采購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約期限直接關系到政采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的客觀依據。不同的政府采購合同,其履約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貨物政府采購中供應商的履約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采購人的履約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政府采購合同中承運人的履約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卸載的時間,工程政府采購合同中供應商的履約期限是指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正因如此,期限條款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履約地點:事關糾紛管轄法院
履約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地點有不同的特點,如貨物政府采購合同中,采購人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供應商送貨的,在采購人收貨地履行;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合同中,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履行;運輸政府采購合同中,從起運到目的地為履約地點。履約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約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后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約地點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而且具體。
履約方式:應重視便捷、防止欺詐
履約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具體做法。不同的政府采購合同,決定了履約方式的差異。貨物采購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運輸政府采購合同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鐵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約方式還包括報酬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等,如轉賬結算、支票結算、委托付款、限額支票、信用證、匯兌結算、委托收款等。履約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從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采取最為適當的履約方式,并且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明確規定。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事先明確
違約責任:丑話說在前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再細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政府采購合同的特殊情況。
因此,為了保證政府采購合同義務嚴格按約定履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也可以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等。
解決爭議有4種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如政府采購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解釋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法律訴訟解決。
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只想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事先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則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適用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但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涉外政府采購合同的當事人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可以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在外國進行仲裁。涉外政府采購合同的當事人還可選擇他們的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中國內地的法律、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外國的法律。但法律對有些涉外政府采購合同法律的適用有限制性規定的,應依照其規定。
解決爭議的方法的選擇對于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應該慎重對待。要把選擇解決爭議的方法規定得具體、清楚,不能籠統規定采用某種方法解決。否則,將無法確定協議條款的效力。
特殊條款:細致詳盡 確保各方利益
政府采購合同特殊條款是指當事人在政采合同中特別約定的條款。它是政府采購合同一般條款的補充和修改。如果兩者之間有抵觸,應以特殊條款為準。
除上述合同的一般條款外,在政府采購合同中,還應考慮包裝、運輸、保險、檢驗條款。
包裝條款
(1) 包裝是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完好和數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的包裝本身就是商品的組成部分,因此包裝對商品有著重要意義。除此之外經過包裝的商品,不僅便于運輸、裝卸、搬運、儲存、保管和攜帶使用,而且不容易丟失或被盜,為各項工作提供便利。因此,政府采購機構在合同中應做好包裝條款的制訂工作。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標志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運輸條款
采購機構在同供應商協商時,必須就貨物的運輸方式、交貨時間、裝運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裝運和轉船、轉運等問題達成協議,并在合同中具體訂明。
(1) 運輸方式的選擇。規定選擇海洋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公路、內河小郵包運輸、集裝箱運輸還是國際聯運方式進行運送貨物。
(2) 選定裝運貨物時間。對時間的規定可以規定具體的裝運時間,也可以規定在收到信用證或信匯、電匯、票匯后某一時間裝運,還可以籠統地規定近期裝運。最后一種規定容易造成分歧,因此使用時要慎重。
(3) 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時要具體明確規定港名,注意裝卸港的設施及條件,以及港名有無重名等問題。
(4) 確定是否分批裝運和轉船。允許分批裝船和轉船,一般來說對供應商有利。國際慣例和各國合同法中對有關分批裝運和轉船的做法和規定不一,因此在合同中應根據情況注明雙方的協商作出的選擇。
檢驗條款
檢驗指的是檢查和驗收,為了保證采購的物資和項目的品質數量以及能按時交貨,在合同中必須制定檢驗條款。
檢驗條款中應包括檢驗的時間規定,屬于報價時由賣方提供樣品檢驗,在制造過程中進行檢驗還是在履行合同正式交貨時檢驗。檢驗地點的規定:包括在生產地點進行檢驗,在指定倉庫或交貨地點檢驗,在買方使用地檢驗等等規定。檢查數量的規定,是對商品物資全部進行檢驗還是抽取一定百分比的物資進行抽樣檢驗。
保險條款
采購的物資在運輸途中可能會遭受到各種損失,因此在合同中應制定保險條款,對所需要物資進行保險。在制定保險條款時,首先要明確由采購方還是供應商購買保險,根據國際慣例,凡是按CIF和CIP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一般由供應商投保;在FOB、CFR和CPT條件成交的進口物資,由采購方辦理保險。保險一般可分為海上保險和內地水陸運輸保險。在保險條款中應規定購買何種險種,如全險、平安險、水漬險、內陸運輸保險等以及保險金額,費用負擔規定等。
索賠條款
索賠是指貨物從供應商轉移到采購人手上時,由于人為災害或其他原因,導致貨物遭受損失的時候,采購方依據有關條款向有關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索賠一般是在貨物遭受損害時提出。貨物遭受損害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數量短缺。如裝貨時出現少裝,交貨后發現貨物短缺現象;破損,一般是指運輸途中發生的破損,如包裝不良、搬運不慎及貨物受水漬等造成的損害;產品不符合規格;延期交貨,因交貨延期導致生產停頓或是其他方面的損失,也可以合同規定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