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問題"企業中標廣州歌劇院項目
2009年04月16日 16:17 梔子花香
2006年12月4日《舟山晚報》報道,2006年8月,杭州億達時公司在“普陀山國際佛教文化交流中心一期電影院改造舞臺系統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為達到中標目的,不擇手段串通另外兩家公司實施“串標”,后來被定海工商局立案查處,杭州億達時公司被處6萬元罰款。
另外,2007年4月,杭州億達時公司在“溫州大劇院燈光系統工程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過程中,行賄有關評審委員會成員,被有關部門調查并核實,最終導致該項招標被廢標,被“通報”處罰。
3月19日,溫州財政局一位姓沈工作人員接受記者采訪說,在這個項目招標工程中,杭州億達時公司曾與評估組專家私下聯系過,還提供評估組有關專家的聯系方式給其他參與招投標公司等違規行為。
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情況嚴重的,可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今年1月剛剛施行不久《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規定,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3月17日,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對投訴人一份《投訴復函》稱,根據本項目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規定,所投訴問題與本項目的投標預審合格條件無關聯關系。目前否定招標人廣州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對杭州億達時公司的資審意見和對其投標予以廢標無依據。
投訴人認為,《投訴復函》回避了回答投訴事實(杭州億達時公司的違規行為)是否屬實這一問題,而拒絕投訴人的合法合理訴求的依據僅僅是"根據本項目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而不是依照國家有關招投標的法規來依法處理。